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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前因失火搬离公房,30年后得知以拆迁还能否拿到拆迁补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8-31 16:19:52 浏览次数:297714  

  58号房屋是一处公房,住着一对母女,母亲刘女士是一位聋哑人。1988年的一场大火致墙体熏黑后,俩人搬离他处。30年后,再看时,原本房屋结构、墙体完好的房屋“消失”了。刘女士得知和她同属一个单位、同为聋哑人的邻居倪女士,在无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获得拆迁补偿,于是向征收方请求安置补偿……在遭遇了一系列波折后,刘女士能否如愿?今天京平拆迁律师跟大家解读这个案例。

  安徽刘女士于1972年在某工厂工作期间,福利分得一套住宅,位于xx区58号。1988年火灾后,刘女士母女搬离58号房屋。之后,因刘女士长期没有居所,亲戚家也渐渐移居外地,女儿为其申请廉租房勉强存身。再往后,女儿每年回来当地,主要除了短暂探视母亲,就是去办理廉租房续约,一直未从街道获知房屋被征收的确切信息。

  后来,刘女士再去看58号房屋时,发现房屋已经“消失”。刘女士获悉此处已被拆迁,与她同属一个单位,同为聋哑残疾人的邻居倪女士在无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获得拆迁补偿,并被安置于某小区。刘女士与女儿在请求征收方对其安置补偿但无果后,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征收方对被征收和拆迁的58号房屋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

  刘女士女儿认为,当初的大火只是导致该房屋墙面熏黑,有一定程度破损,但整个屋宇的结构、墙体、屋顶完好,根据谷歌地球调取的卫星实拍图,2006年、2009年仍可清晰看到屋宇顶部,无可视破损。根据拆迁前该地块测绘图显示,58号房屋结构完整,主房体面积85平方米,厨房和院落测绘图上虽未给出面积,但可按比例算出面积。

  刘女士女儿表示,因历史原因无法得到不动产权证的大量棚户区房屋,可以尊重历史给予拆迁还原改造。对于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业主,确权时以户口本为准。其母亲刘女士1973年进入该单位获得xx区58号户口的事实存在,该福利分房的真实性因此不容置辩。

  一审法院认为,刘女士与女儿的户籍所在地为58号房屋,尽管俩人因火灾搬离他处,但该房屋灭失前并无他人居住或分配给他人,可以认定刘女士母女是该房屋的权利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征收方依法对刘女士母女被征收的58号房屋及其附属物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征收方上诉称,涉案房屋系公房,刘女士母女只有居住权,无所有权,俩人自1988年搬离涉案房屋,应视为其放弃居住权。

  二审本院认为,本案中刘女士母女请求征收方履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从诉讼类型上属于履责之诉,一审法院判决征收方限期履行补偿法定职责并无不当,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该案,京平拆迁律师表示,刘女士母女作为公房的承租人有权获得补偿。刘女士作为原企业职工居住在单位公房具有福利性质,该房屋虽属企业所有,但居住人享有政策赋予的接近于永久性的使用权。

  “刘女士母女因火灾搬离涉案公房,在没有其他权利人主张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权的情况下,征收方认为刘女士母女已经放弃对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缺乏根据。对该案涉房屋,基于公平、合理原则,刘女士母女应有请求安置补偿的权利。”该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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