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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总算要有产权了国家再发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1-08 16:31:51 作者:责任编辑NO。杜一帆0322 浏览次数:8689  

“停车难!车位贵!”

信任许多曲阜人都遇到过这样的一个问题

现在看看曲阜的许多小区,车位动辄几万

贵的乃至十多万,价格昂扬

但是,这其间许多地下车位并没有产权

签的仅仅一份租借协议

十几万买个没有产权的车位

许多人都心存顾忌

(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为依法保护乡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权利人合法权益,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天然资源部发布了关于揭露寻求《天然资源部关于乡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挂号若干问题的定见(寻求定见稿)》定见的告诉,即日起揭露寻求社会各界定见。

《定见》全文

为保护乡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挂号暂行条例》《不动产挂号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等法令和法规规章规则,现就乡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包含与地上建筑物同时开发建造的配建地下车位和独立开发地下空间建造的单建地下车位, 以下简称地下车位)确权挂号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定见:

一、地下车位土地用处、运用期限,根据国有建造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确定。

多用处国有建造用地范围内配建地下车位,与地上建筑物配建份额清晰且按用处在空间上可以清晰区别的,其土地用处、运用期限按对应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用处和运用期限确定;在空间上不可以清晰区别的,按地上建筑物运用期限最长土地的用处和运用期限确定。

二、配建地下车位原则上以“个”区分定着物单元,每个定着物单元与地点国有建造用地宗地设为一个不动产挂号单元。单建地下车位原则上作为一个定着物单元,与其占用的国有建造用地宗地设定为一个不动产挂号单元。

三、请求配建地下车位初次挂号的,原则上与地上建筑物同时请求。独自请求配建地下车位初次挂号的,应提交配建地下车位契合规划和竣工检验资料、查询或测绘陈述、税费交纳凭据等资料。配建地下车位用于转让的,还应供给承认地下车位转让后归于权利人专有和共有部分的面积,以及承认车位区分、编号等资料。

配建地下车位转让的,应恪守有关地下车位转让的政策规则。配建地下车位和地上建筑物同时转让的,可同时请求处理搬运挂号。

四、请求单建地下车位初次挂号的,应同时处理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及地下车位所有权挂号。

单建地下车位契合疆土空间规划但未处理地下空间用地手续的,可依照本定见处理地下车位挂号。

五、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已处理搬运挂号,其所有权人因购买等实际运用配建地下车位,该地下车位已处理初次挂号的,由转让两边持购买合同、税费交纳凭据请求处理地下车位搬运挂号;该地下车位未处理初次挂号的,由开发建造单位供给配建地下车位契合规划和竣工检验资料、查询或测绘陈述等,合作购买人处理地下车位挂号。

六、对经依法同意,将原有地下空间改建、扩建、改用为地下车位请求挂号的,还应供给改建、扩建、改用后的建造工程契合规划和竣工检验等资料。

七、挂号组织已获取地下车位契合规划和竣工检验资料、查询或测绘陈述等资料的,不得要求请求人重复提交。

八、本定见施行前,经依法同意建造,契合相关规划答应条件、建造规范,不核算容积率、不计土地出让价款的配建地下车位,可按本定见相关要求处理不动产挂号。

本定见施行前,已依法处理的地下车位不动产权属证书(含不动产一致挂号前依法处理的房产证、土地证)持续有用。

本定见有用期5年。

此次天然资源部起草的《天然资源部关于乡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挂号若干问题的定见》文件,已对地下车位土地用处、运用期限的确定,地下车位的初次确权挂号等问题作出清晰规则,将可以较为妥善解决地下车位等建筑物确权挂号难题,对保护小区业主等对地下车位(库)的合法权益,迈出了新的一步。

这肯定算是好消息

一同等待吧

来历:天然资源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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