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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楼事:合肥这8类租赁行为“违法违规” 不得涉及租房贷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8-10 17:29:28 来源:腾讯房产作者:责任编辑。陈微竹0371 浏览次数:5865  

从市房产局获悉,合肥多部门将联手打击违法违规租赁行为,市房产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以及市金融办已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除了之前再三强调的地下室、储物间不得出租外,此次通知明确列出八类违法违规租赁行为。另外,通知也就租房贷款等租赁服务进行了规范和提醒。

八类租赁行为定性为“违法违规”

根据通知,这八类租赁行为分别为:单方面提高租金,随意克扣押金;哄抬、操控租金,恶意炒作租金上涨、制造市场恐慌;发布虚假广告和虚假房源信息;利用金融机构等融资渠道获取的资金恶性竞争抢占房源,以高于市场水平的租金或哄抬租金抢占房源,通过提高租金诱导房东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等方式抢占房源;以隐瞒、欺骗等方式诱导承租人签订租房贷款合同;侵占或挪用客户交易资金;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或采取堵锁眼、断水断电、辱骂骚扰、言语恐吓等软暴力行为驱逐承租人、强行收取各类费用;擅自改造非居住类房屋用于出租居住,将地下室、阳台、阁楼和储藏间等用于出租居住。

建议使用官方发布的租赁合同

合同最好采用由市房产局和市工商局联合发布的《合肥市房屋租赁合同》,具体的示范文本可在市房产局网站下载。当然,一部分租赁企业也有企业内部通用的租赁合同,这些合同在自主拟定时也必须参照示范文本。同时,企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相对人权利,加重相对人责任,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

中介租赁合同不得涉及租房贷款

对于租赁企业,提供租房贷款服务的须充分提示承租人责任与风险,由承租人自主选择,不得强迫承租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产品,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不得自行或与其他贷款机构合作使用租客信息签署贷款合同;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融资资金,不得用于与租赁业务无关的其他用途。

同时,房屋租金应专款专用,租赁企业不得截留客户交易资金,严禁设立资金池。各租赁企业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中不得涉及租房贷款相关内容,租客若需办理租房贷款要按金融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另外,各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平台将加强授信资质审核和风险管理,严禁与违法违规的租赁企业开展类似“租房贷”业务合作,不得以不实宣传误导金融消费者接受与其风险认知不相符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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